第六十章五权制衡(2 / 2)

第三十五条、国会休会期间可由各代表团推举分议员留守组成留守会议理日常事务,两院议长、副议长、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留守会议当然成员。

第三十六条、当国会驳回有关议案或对政府提不信任案为皇帝所不接受时,皇帝可以敕令形式解散国会。

第三十七条、国会被命解散时,应立即停会。然后依敕令重新选举新议员。并须于解散之日起六个月内召集。

第三十八条、当新国会仍然维持前议或再次对原政府提Lo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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